第十七条
有效城镇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生态、低碳、宜居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 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建筑物,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资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对能源、水等资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