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