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四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