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四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