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