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