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