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