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十五条有效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经检查工程地基土与勘察报告一致的,出具检查验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和补充勘察文件,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