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经检查工程地基土与勘察报告一致的,出具检查验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和补充勘察文件,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