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