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