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救护专用交通工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可以办理养路费减免手续。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给予优先通行,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车辆通行费减免手续。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有优先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