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事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