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是,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经理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