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