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处理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餐饮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油烟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划定区域,禁止摆设餐饮摊点。其他区域餐饮摊点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装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