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公共绿地、农田防护林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提高城乡绿化率、森林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城市河流、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黄河滩区、采煤塌陷区等其他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