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