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