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对有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贡献突出的捐赠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对华侨捐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