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