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