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