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设立首府献血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献血事业的捐赠。

首府献血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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