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设立首府献血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政府对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二)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收入;(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献血事业的捐赠。首府献血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