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外来人员参与本市的献血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