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外来人员参与本市的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