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