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