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