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