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