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