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