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