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