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第十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