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