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