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