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