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