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