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