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