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