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