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