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