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