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