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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运载垃圾、砂石、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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