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