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