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